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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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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勤与魏玉兰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王守勤,男,住柘城县。 被告魏玉兰,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勤诉被告魏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勤于2015年10月13日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王守勤,男,住柘城县。

被告魏玉兰,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勤诉被告魏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勤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守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守勤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峰

审 判 员  张景雨

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