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王守勤,男,住柘城县。 被告魏玉兰,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勤诉被告魏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勤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守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守勤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峰 审 判 员 张景雨 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