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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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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佑钢铁有限公司与邵付军、河南兆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柘城恒生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河南天佑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付军,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南兆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付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柘城恒生药业有限公

河南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河南天佑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付军,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南兆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付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柘城生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粉,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书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天佑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付军、河南兆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柘城生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案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待原告查明被告具体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佑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