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137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付军,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邵付军,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李秀粉,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书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天佑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付军、河南兆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柘城恒生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案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待原告查明被告具体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佑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刘遗林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