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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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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906号 原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

(2015)睢初字第1906号

原告某某,农

被告某某,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