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文印因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李文印,又名李国印,农民。 被告刘静,农民。 原告李文印因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

(2015)睢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李文印,又名李国印,农民。

被告刘静,农民。

原告李文印因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印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人民陪审员  蒋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