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李文印,又名李国印,农民。 原告李文印因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印负担。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人民陪审员 蒋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