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徐锡廷,居民。 委托代理人徐西堂,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锡廷诉被告徐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锡廷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锡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中伟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