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张光辉,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原告廖长志,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 被告王银红,男,47岁,汉族,住所地睢县。 被告刘城,男,46岁,汉族,住所地商丘市。 被告李业良,男,47岁,汉族,住所地商丘市。 被告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邢红生 审判员 :王凤伟 审判员 : 徐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