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安满义,农民。 原告李亚彬,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景强,农民。 被告杨勇,农民。 原告安满义、李亚彬为与被告杨景强、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满义、李亚彬撤回对被告杨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相龙 审 判 员 赵长永 代理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