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孙业启,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永谷,农民。 原告孙业启因与被告孙永谷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业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