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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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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社诉河南王尊鞋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赵保社,农民。 被告河南王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喻姣,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社诉被告河南王尊鞋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5)睢初字第1740号

原告赵保社,农

被告河南王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喻姣,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社诉被告河南王尊鞋业有限公司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保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赵保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