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马青松。 被告王松林。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松与被告王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青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其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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