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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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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5)睢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