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罗丹,农民。 原告张甜甜,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广臣,农民。 被告张宪玲,农民,系被告赵广臣之妻。 被告赵娜娜,农民。 被告赵玲睢,农民。 被告孙景明,农民。 被告赵雪珍,农民。 六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丹、张甜甜诉被告赵广臣、张宪玲、赵娜娜、赵玲睢、孙景明、赵雪珍等六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丹、张甜甜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丹、张甜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丹、张甜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丹、张甜甜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代理审判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张 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崇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