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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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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青军诉袁帅、袁金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633号 原告祝青军,农民。 被告袁帅,农民。 被告袁金生,农民,系被告袁帅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青军诉被告袁帅、袁金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5)睢民初字第1633号

原告祝青军,农民。

被告袁帅,农民。

被告袁金生,农民,系被告袁帅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青军诉被告袁帅、袁金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青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青军负担。

审判员  杨荣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