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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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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江某某,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某(又名孟曾用),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江某某,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又名孟曾用),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