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江某某,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某(又名孟曾用),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