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母玉萍,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海博,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玉萍诉被告张海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写被告地址不详导致未能向被告送达,现原告为收集新的证据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玉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母玉萍承担。 审 判 长 杨新建 审 判 员 蔡 威 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清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