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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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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玉萍与张海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母玉萍,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海博,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玉萍诉被告张海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母玉萍,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海博,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玉萍诉被告张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书写被告地址不详导致未能向被告送达,现原告为收集新的证据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玉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母玉萍承担。

审 判 长  杨新建

审 判 员  蔡 威

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清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