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930号
原告李文瑞,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李宗荣,经理。
原告李文瑞诉被告新乡市海宁皮革发展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志勇
审判员 赵根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