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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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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忠诉被告苏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学忠,个体户。 被告苏国强,农民。 原告张学忠诉被告苏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

(2015)睢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学忠,个体户。

被告苏国强,农民。

原告张学忠诉被告苏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志勇

审判员  赵根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