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学忠,个体户。
被告苏国强,农民。
原告张学忠诉被告苏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志勇
审判员 赵根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