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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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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马某某,农民。 被告尹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车速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5)睢初字第1460号

原告某某,农

被告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车速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中伟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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