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吴佰超。 被告李富海。 被告朱永来。 原告吴佰超诉被告李富海、朱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佰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佰超负担。 审判长 姜志勇 审判员 赵根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