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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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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佰超诉李富海、朱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吴佰超。 被告李富海。 被告朱永来。 原告吴佰超诉被告李富海、朱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

(2015)睢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吴佰超。

被告李富海

被告朱永来。

原告吴佰超诉被告李富海、朱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佰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佰超负担。

审判长  姜志勇

审判员  赵根生

审判员  卢卫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