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张克伟。 委托代理人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培运。 原告张克伟与被告邵培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克伟负担。 审判长 段效亮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杨燕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