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张宪玲,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丹,农民。 被告张甜甜,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玲诉被告罗丹、张甜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宪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宪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宪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代理审判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张 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崇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