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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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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玲诉罗丹、张甜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张宪玲,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丹,农民。 被告张甜甜,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玲诉被告罗丹、张甜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睢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张宪玲,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丹,农民。

被告张甜甜,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玲诉被告罗丹、张甜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宪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宪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宪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代理审判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张 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崇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