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曹广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红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超,农民。 被告王崇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德诉被告王红超、王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广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广德负担。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杨荣方 审判员 王崇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