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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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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广德诉王红超、王崇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曹广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红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超,农民。 被告王崇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德诉被告王红超、王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2015)睢民初字第1224号

原告曹广德,农民。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红伟,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超,农民。

被告王崇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德诉被告王红超、王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广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广德负担。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杨荣方

审判员  王崇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