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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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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989号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金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2015)睢民初字第989号

原告某某,农民。

被告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金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永

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振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