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69-1号 委托代理人夏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中,职工。 被告张丽敏,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珠诉被告李明中、张丽、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珠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珠撤回对被告张丽敏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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