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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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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天清诉被告李海旺、李军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974号 原告辛天清,农民。 被告李海旺,农民。 被告李军永,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天清诉被告李海旺、李军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天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2015)睢民初字第1974号

原告辛天清,农民。

被告李海旺,农民。

被告李军永,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天清诉被告李海旺、李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辛天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天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