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267号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吴喜云(实习),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连成 审 判 员 李中伟 人民陪审员 张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