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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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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2015)睢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吴喜云(实习),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确认婚姻无效纠

(2015)睢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灿、吴喜云(实习),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确认婚姻无效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连成

审 判 员  李中伟

人民陪审员  张宜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国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