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482号 被告庞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凤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