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982号 原告丁曼,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文才,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曼诉被告张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曼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曼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