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455号 原告孟庆华,女,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胡革命,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华诉被告胡革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庆华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