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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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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媛媛与代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111号 原告冯媛媛,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 被告代明明,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媛媛诉被告代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111号

原告冯媛媛,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

被告代明明,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媛媛诉被告代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媛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媛媛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