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111号 原告冯媛媛,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 被告代明明,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媛媛诉被告代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媛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媛媛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