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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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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彩云与练金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358号 原告孙彩云,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练金枝,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云与被告练金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358号

原告孙彩云,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练金枝,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云与被告练金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彩云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彩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彩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彩云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