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358号 原告孙彩云,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练金枝,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云与被告练金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彩云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彩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彩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彩云负担。 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