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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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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416号 原告代某某,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谢某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416号

原告代某某,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谢某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