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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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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先、张衡星与尚义峰、张秀平、尚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张启先,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虞城县。 原告张衡星,男,汉族。1993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尚义峰,男,1972年5月1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张启先,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虞城县。

原告张衡星,男,汉族。1993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尚义峰,男,1972年5月1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张秀平,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尚欢欢,女,1996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启先、张衡星诉被告尚义峰、张秀平、尚欢欢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先、张衡星以已经和被告尚义峰、张秀平、尚欢欢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启先、张衡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张启先、张衡星承担。

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海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