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张启先,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虞城县。 原告张衡星,男,汉族。1993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尚义峰,男,1972年5月13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张秀平,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尚欢欢,女,1996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启先、张衡星诉被告尚义峰、张秀平、尚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先、张衡星以已经和被告尚义峰、张秀平、尚欢欢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启先、张衡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张启先、张衡星承担。 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海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