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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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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现与林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54号 原告杨红现,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扎根,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林雪峰,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54号

原告杨红现,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扎根,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林雪峰,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现与被告林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现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红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杨红现负担。

审判长  马锁停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