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802号 原告陈翠莲,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赵乐明,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维轩,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莲与被告赵乐明、陈维轩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翠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翠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翠莲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