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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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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梅与赵颜涛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虞城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虞城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