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虞城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