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青春,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广军,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 马锁停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