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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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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某某与陈某某、陈某婷、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皇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婷,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皇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婷,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婷、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皇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原告皇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锁停

审 判 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