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皇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婷,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婷、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皇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原告皇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锁停 审 判 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