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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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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59号 原告田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郭某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59号

原告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郭某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