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94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高庄镇郭寨村西郭寨东组0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94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某某,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高庄镇郭寨村西郭寨东组0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