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497号 原告王林,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张理想,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龚秀萍,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张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