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08号 诉讼代表人田传河,该组组长。 被告田传夫(又名田传福),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诉被告田传夫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负担。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王 艳 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