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284号 原告陈伟,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09125710,住永城市侯岭乡化庄村化庄组022号。 被告杭州基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1718号超级星期天公寓1幢838室,组织机构代码79669467-6。 法定代表人王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杭州基尼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