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339号 原告刘跃辉,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永城市被告谢继名,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永城市 原告刘跃辉诉被告谢继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跃辉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跃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跃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跃辉负担。 审 判 长 宋 倩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