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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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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辉与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337号 原告刘跃辉,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永城市 被告肖飞,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永城市 原告刘跃辉诉被告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跃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337号

原告刘跃辉,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永城市

被告肖飞,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永城市

原告刘跃辉诉被告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跃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跃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跃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跃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