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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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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双与何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余双,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何青,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余双诉被告何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余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余双,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何青,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余双诉被告何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余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双负担。

审 判 长  宋 倩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