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余双,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何青,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余双诉被告何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余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双负担。 审 判 长 宋 倩 审 判 员 彭敬山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