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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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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诉被告孙元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小字第90号 原告刘坤,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孙元帅,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孙元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永城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小字第90号

原告刘坤,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孙元帅,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孙元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坤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