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小字第90号
原告刘坤,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告孙元帅,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孙元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坤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