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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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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彩侠诉被告练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45号 原告苗彩侠,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练金三,男,60岁,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彩侠诉被告练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彩侠于2015年9月23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45号

原告苗彩侠,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练金三,男,60岁,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彩侠诉被告练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彩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彩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彩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郑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