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645号 原告苗彩侠,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练金三,男,60岁,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彩侠诉被告练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彩侠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彩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彩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郑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