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007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某,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