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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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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明军与被告刘悬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王明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悬,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永城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王明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悬,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与被告刘悬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军撤回对被告刘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明军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