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王明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悬,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军与被告刘悬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军撤回对被告刘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明军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